【业务讨论】分析如何提高“四种形式”转化应用的准确性 作者:本网站编辑 来源:2018-07-16日原发布日期: 浏览次数: 准确做好“四种形式”的转化应用,不仅严惩违纪不悔改的违纪违法者,以身作则,还为迷失、真诚悔改的党员干部提供改革自新的机会,真正实现宽严相济、惩救相融,这是纪检监察机关目前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实践中发现,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在“四种形式”转化应用中存在四种问题。实践中发现,目前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在“四种形式”的转化应用中存在四种问题。首先,它不会被转化。一些纪检监察干部对“四种形式”转型的精神内涵认识不到位,不准确把握政策界限、转型条件和程序,不能准确利用纪律和法律两个“尺子”来定性量纪。第二,不愿意转化。一些纪检监察干部片面理解了“越严格”的纪律执法理念,忽视了案件的客观背景和当事人的承认态度等主观因素,严格处理,不愿主动适用形式转型,难以反映组织的教育影响和人性关怀的目的。三是不敢转化。一些纪检监察干部担心被审查人的适用形式转变可能会导致自己的上诉,或者纪律处分不平衡,导致类似案件当事人的上诉和上诉。他们不敢提出形式转变的意见,因为他们害怕稳定和错误,不愿意承担责任。四是随意转化。为了追求案件数量,个别纪检监察干部在形态转型上有一定的随机性,突出了一些问题线索的处理。第一种形式可以适用于“咬耳拉袖、红脸出汗”,但人为“提高”对第二种形式的适用给予纪律处分NG体育。在人情等因素的驱使下,一些纪检监察干部错误地认为“四种形式”可以超越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严重违法犯罪行为也可以通过“四种形式”转变为“底部”。这些错误的观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四种形式”转化应用的综合效果。笔者认为,“四种形式”转化应用的准确性可以从规范标尺、严格程序、压实责任三个方面入手,进一步提高。划定“三线”,规范形态转化标尺。结合有关党规、党纪、法律法规,明确形态转化应用的不同情况,严格把握适用标尺。一是划定底线,明确适用情况。坚持依纪依规、实事求是、宽严相济、分类落实政策的原则,综合考虑违纪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时间节点、态度、表现等因素,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加重符合党纪处分条例和刑法规定的情况,以及相应的酌情情况,可以在“四种形式”的相邻形式之间逐步转变。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刑事法律原则,没有第三种形式转变为第四种形式。二是划定黄线,明确慎用情况。问题线索集中,群众强烈,重要岗位领导干部,特别是领导,违反政治纪律、政治规则、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特殊情况的,应当谨慎转变形式。三是划定红线,明确禁用情况。对党员干部有严重违纪行为,按照党纪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只开除党籍处分等级的,不得适用形式转换。一般情况下,“四种形式”的转化不得跨形式跳跃转化,违纪人员除规定处罚范围外,不得减轻处罚。抓好“三审”,严格执行形态转化程序。坚持全面审查、全面研究判断,加强审查控制,严格规范形态转化程序,切实做到定性准确、量纪适当,实现精准转化。一是初审预审,规范备案程序。案件承办部门初步核实后,认为有关行为有规定和自由裁量权的,可以在第一种形式和第二种形式之间转换的,应当在立案前或者协商后形成书面结论。二是专题会审,规范转化程序。对已立案审查的案件,案件承办部门应当在审查报告中提出适用形式转换的建议;或者案件承办部门未提出转换建议,但经审理认为适用形式转换的,由审理部门集体审议,提交案件专题会议研究批准后形成审理报告,报纪委常委、监察委员会审议。第三,涉刑联审,规范衔接程序。第四种形式适用于第三种形式的,经审理部门集体审议后,应当提交纪检监察委员会会议进行研究。经研究批准后,由纪检监察委员会牵头组织反腐败协调小组联席会议进行论证。经论证形成协议的,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批准。严格控制“三关”,压实形态转化责任NG体育。规范审查调查和案件审理的权力运行机制,减少自由裁量权,促进形式转化应用。一是严格把握记实关,做到全程留痕NG体育。实施全过程跟踪管理,将“四种形式”应用于问题线索处理、纪律审查、监督调查和案件审理的各个环节,建立自办案件前咨询制度、案件专题会议制度和联席会议制度。参与研究人员的意见以书面形式如实记录在适用形式转化的案件中,并对案件的质量和效率负责。二是严格控制监督,加强上下联动NG体育。建立形态转换案件备案机制,对适用形态转换的案件作出处理结论后,下级纪委监察委员会应当向上级备案案件审理报告和处理决定。如果案件适用于第四种形式转换为第三种形式,则必须在作出处理决定之前向上级纪委监察委员会请示。由上级联系的纪律执行监督部门和审判部门共同审查检查,并报有关负责人批准。三是严格控制问责,加强责任追究。实行案件主办人、主审人的责任制,明确主办人、主审人是查处案件的第一责任人。对违反规定适用形态转换的,视情况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佘建康 (来源:2018年7月4日第八版中国纪检监察报)